法律适用思维模式:三种类型二种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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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思维模式
三种类型二种路径
(编辑:晓东)
主要内容:法律适用思维模式的类型,主要是根据适用法律所所遵循的核心原则是什么,来进行划分的;而法律适用思维模式的路径,则是指法律适用、得出具体结论时的思维路径,简称为法律适用思维路径,或裁判思维路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可分为三种类型:1. 概念逻辑裁判法,2. 价值利益裁判法,3. 公共政策裁判法;二种路径:1. 单向链接法,2. 多向锁定法。
上篇
法律适用思维模式三种类型
1. 概念逻辑裁判法
2. 价值利益裁判法
3. 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看得见的与看不见的
对于每一个依裁判职责而适用法律的人来说,其裁判所依据的法律规范,都是写在纸面上的,因而法律规范本身看得见摸得着的,易于识别与记忆。然而,裁判中适用法律时所习惯的思维模式,则是隐匿在适法者的大脑中、潜意识里,因而适法者的思维习惯是看不见摸不着的,难于察觉与发现。不过,适法者在裁判中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却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它是适法者在长期的裁判工作中养成的思维习惯。虽然这种养成性思维习惯不易被适法者自己所感知和觉察,但是,它却决定着适法者的裁判思维路径及方向。
二、法律适用思维模式三大类型
根据对不同裁判者法律适用思维倾向的观察与分析,笔者将裁判者法律适用的思维模式归纳为三类:概念逻辑裁判法、价值利益裁判法和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概念逻辑裁判法
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由概念及逻辑两部分组成。而构成法律规范的概念及逻辑有两个特点:一是客观存在;二是能够自洽。因而,所谓法律适用,就是运用概念及逻辑进行推理,最终得出裁判结果。并认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结论,才是正确的裁判结果。
(二)价值利益裁判法
即认为法律规范,是人们用来实现社会价值判断和利益衡量的工具。因而,所谓法律适用,就是进行公正的价值判断及合理的利益衡量,最终得出裁判结果。并认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结论,才是正确的裁判结果。至于,裁判结果与法律规定之间如果存在冲突,则可以通过法律的任意解释方式加以解决。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
即认为法律规范,是特殊的公共政策。其特殊性体现在:既要进行价值判断及利益衡量,又要以特定的形式——司法方式(包括程序与实体两方面)予以呈现。因而,所谓法律适用,就是在法律的引导下,进行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并最终得出裁判结果,且该裁判结果必须以符合司法要求的方式呈现。并认为只有按此方法作出的裁判结论,才是正确的裁判结果。
三、法律适用三种模式的特点
(一)概念逻辑裁判法
一是特点分析。1.优点:概念逻辑裁判法有法学理论的支撑,方便进行学理交流;2.缺点:具有形式主义倾向,容易导致机械适法;3.习惯使用者:初学型及理论型适法者。
二是综合评析。法律规范是虚拟的事物,但是其可因法律裁判的确定,而使其具有客观性。然而,法律规范背后的概念及逻辑,则完全是虚拟的事物。用虚拟的概念与逻辑进行推理,无法得出唯一的裁判结论。由于每个人对概念与逻辑的理解不一样,因而采用概念逻辑法所得出的裁判结论,就必然不一样。因此,概念逻辑裁判法,并非为妥当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
(二)价值利益裁判法
一是特点分析。1.优点:价值利益裁判法可能会产生较好的社会效果;2.缺点:脱离法律规范进行裁判,容易导致司法擅断和枉法裁判;3.习惯使用者:初学型及外行型适法者。
二是综合评析。由于每个人的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各不相同,如果完全脱离具体的法律规定,仅凭价值判断和利益考量进行裁判,不仅会导致裁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及多样性,而且还可能会导致司法擅断及枉法裁判。因而,价值利益裁判法,实为“春秋决狱”的现代版。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
一是特点分析。1.优点:公共政策裁判法,可以兼顾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统一;2.缺点:在个案上可能会牺牲某一方当事人的真实和正当利益;3.习惯使用者:成熟型、专业型适法者。
二是综合评析。公共政策裁判法,既可以避免概念逻辑裁判法的机械裁判倾向,也可以避免价值利益裁判法的司法擅断倾向,是较为规范妥当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
四、裁判思维模式实例
(一)概念逻辑裁判法实例
1.不规范承揽或雇佣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在社会生活中,大量存在不规范的承揽或雇佣关系,在其因发生伤亡事故而引发纠纷的较多。对此,一般的裁判路径是:首先判断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再具体确定适用的相应的法律规定。这种裁判思维模式,就带有概念逻辑裁判法的痕迹。因为,对承揽与雇佣的辨析及区分,解决的是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而不是侵权责任关系。虽然,合同关系对侵权责任构成有较大影响,但是在不规范的承揽或者雇佣关系中,当事人的合同约定情况,对侵权责任的构成问题并不产生决定性影响。在当事人之间本来就没有约定是承揽还是雇佣关系的情况下,裁判者硬要将其确定为承揽或雇佣关系,无异于“削足适履”,属于用合同关系解决侵权责任问题。
2.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在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一般的裁判思路是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这个方法本身没有问题。但是,相反,如果对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的当事人,就确定其不承担侵权责任,这种处理方法,在逻辑上则是有问题的。因为,物件侵权由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侵权责任构成的一种情况,当事人即使不是产权人也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应当承担责任。因此,这类案件的核心仍然是侵权责任构成问题,而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问题,由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判断侵权责任构成的方法之一。
可见,概念逻辑裁判法的特点,是离开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通过采用概念及逻辑的方法,在其他方面寻找解决问题的中间环节,然后再来适用法律、进行裁判。其方法给人的感觉是在南辕北辙。
(二)价值利益裁判法实例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连环转包分包案。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连环发包、转包、分包的情况较为多见。对其中实际施工人起诉主张工程款的,有的采取的解决方法是:将发包人、转包人及分包人等全部追加为被告,并判决这些主体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显然,这种裁判方法,就是价值利益裁判法。即以保护实际施工人的利益为价值取向,打破合同的相对性进行裁判,脱离具体的法律规定。同时,这种方法属于用侵权责任理念解决合同关系问题。
2.郑州电梯劝烟猝死案。2017年5月2日,郑州医生杨欢因在电梯内劝阻段肖礼抽烟,两人发生争执。十多分钟后,69岁的段肖礼突发心脏病死亡。段肖礼的妻子田九兰将杨欢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计40余万元。郑州市金水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杨欢向死者家属补偿1.5万元。田九兰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郑州市中院。郑州市中院二审改判:驳回田九兰的诉讼请求。
二审在一审被告并未上诉的情況下, 适用《民诉法解释》第323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直接改判此案,其裁判思维模式就是价值利益裁判法。
(三)公共政策裁判法实例
1.深圳鹦鹉案。2016年4月,王鹏以每只500元的价格,卖给谢某6只鹦鹉;另外,事后警方还从王鹏家中查获45只鹦鹉。其中,达到犯罪标准的鹦鹉,均为王鹏自己驯养繁殖。一审法院认定,王鹏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8年3月30日,二审改判王鹏有期徒刑两年。
该案争议焦点为:“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是否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野生动物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以及驯养繁殖的相应物种,均属于刑法第341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网上有观点认为,王鹏驯养繁殖野生动物,其不具有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不应适用《野生动物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定罪量刑。这种观点,其背后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就属于价值利益裁判法。而二审法院采用的方法,则是公共政策裁判法。
2.广州许霆案。对2006年发生的广州许霆盗窃案,初次审理时法院量刑无期,其裁判方法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属于于概念逻辑法;再次审理时法院量刑五年,其裁判方法的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属于公共政策裁判法;而网上则有观点认为对许霆应宣判无罪,其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就属于价值利益裁判法。
五、法律适用思维模式的特点
(一)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具有一定群体性
1.初学型及理论型适法者,习惯于概念逻辑裁判法。
2.初学型及外行型适法者,习惯于价值利益裁判法。
3.成熟型及专业型适法者,习惯于公共政策裁判法。
(二)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具有一定阶段性
1.在职业生涯的初期或中期,适法者倾向于概念逻辑裁判法。
2.在职业生涯的中期或晚期,适法者倾向于公共政策裁判法。
(三)法律适用思维模式具有一定可变性
在此案或此类型案件中倾向于此思维模式,而在彼案或彼类型案件中则倾向于彼思维模式;在解决此问题上倾向于此思维模式,而在解决彼问题上则倾向于彼思维模式。
归纳三种法律适用思维模式的特点为:
1. 概念逻辑裁判法:反对解释法律,习惯拘泥法条,导致在适用上法律的——削足适履、南辕北辙。
2. 价值利益裁判法:任意解释法律,喜欢突破法律,导致在适用法律上的——天马行空、春秋决狱。
3. 公共政策裁判法:合理解释法律,严格遵循法意,导致在适用法律上的——规矩恒定、法理兼得。
下篇
法律适用思维模式二种路径
1. 单向链接法的裁判路径
2. 多向锁定法的裁判路径
一、裁判思维两种路径
裁判思维的方向有两种路径,一是单向链接思维,二是多向锁定思维。
1. 单向链接思维法。其逻辑原理是:由A推导出B,B推出C,C推导出D,则得出结论D。单向链接法的特点,是有具有中间环节B与C。
(单向链接思维法图示)
2. 多向锁定思维法。其逻辑原理是:由A推导出D,B推导出D,C推导出D,则得出结论D。多向锁定法,实质上就是法律制度构成论,包括犯罪构成、侵权责任构成、违约责任构成等。
(多向锁定思维法图示)
二、两种思维路径在实务中的体现
(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1. 单向链接法的裁判路径。首先,要找到一个判断是否构成侵权的中间环节,即以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为基本原则。然后,作出如下判断:如果某甲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则某甲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某甲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则某甲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多向锁定法的裁判路径。只看行为人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其中,供用电设施产权人承担责任,只是侵权责任构成条件中的一种情形;换言之,即使行为人不是供用电设施产权人,但是如果符合侵权责任构成,其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雇佣或承揽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某甲修建房屋,请某乙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致行人某丙受伤。
1. 单向链接法的裁判路径。如果甲与乙之间是定作承揽关系,则甲不承担责任、乙承担责任;如果甲与乙之间是雇佣关系,则由甲承担责任、乙不承担责任。特点是通过合同中的间环节的判断,解决侵权责任问题,属于单向链接裁判思维方法。
2. 多向锁定法的裁判路径。关注甲的行为及后果是否符合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不克意区分和判断甲与乙之间是雇佣还是承揽关系。当然,如果其中甲的行为及后果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但是甲有合同约定上的义务的,甲仍应当承担合同法上的责任。
三、两种裁判思维路径的关系
单向链接思维,是在各种裁判方法中找到结论的捷径,但是找到的结论必须经过多向锁定思维的检验,最终才能成为正确的结论。
在运用多向锁定思维时,最容易犯的毛病,是将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混淆。比如,在进行侵权责任锁定时,混入合同因素;或者,在进行违约责任锁定时,混入侵权因素。
在裁判方法上,仅仅运用单向链接法,得出正确结果的可能性很小,其结论正确是偶然,错误是必然。之所以如此,是有以下两个原因:
第一,存在反向适用问题。在运用单向链接法进行裁判时,最容易出错的,是对单向链接法进行反向适用。单向链接法,在逻辑上本无错误,但人们在运用上却有错误。因为在实务中,人们一般都是反向运用单向链接法。
例如:由A推导出B,B推出C,则得出结论C,这个推导没有问题。然而,反向运用,则是以该A-B-C链条为基础,从A出发,如果推导不出B,则得出结论C不成立。这在逻辑上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没有A-B-C链条,不等于就没有A-E-C或者A-F-C等其他链条,也即在A-B-C链条行不通的情况下,无法排除通过其他链条得出C结论的可能性。可见,对单向链接法的反向运用,会导致逻辑错误。
第二,虚拟逻辑永不可靠。法律制度背后的逻辑是虚拟的,法律适用的结果则是真实的。形式逻辑与实质正义的关系,导致制度逻辑在适用法律时具有局限性,如此决定单向链接法更容易出错。每一次法律适用,如果脱离实际,仅在逻辑中穿行,则其结论很有可能是错误的。
例如,对许霆案的裁判,起初的裁判也是符合制度逻辑的,但却与实质正义不一致。此情况说明,逻辑是不可靠的,离开了实质正义的逻辑,必然是矫情而荒谬的。
四、两种裁判思维路径的比较与取舍
(一)两种裁判方法的比较
1. 单向链接思维法。其特点是必须通过某个中间环节进行逻辑判决。单向链接法的弊端,在于运用了中间环节,导致其关键性判断,远离现实问题,脱离实质正义。
2. 多向锁定思维法。其特点是在多个构成要件上进行逻辑判断。多向锁定法的优势,在于其中对每个构成要件所作的逻辑判断,都距离现实问题都很近,有利于兼顾实质正义。
(二)如何衔接两种裁判方法
在司法实务中,单向链接法,并非毫无用处。单向链接法仍具有十分重要的使用价值,关键在于正确处理单向链接法与多向锁定法之间的关系。
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依循捷径原则。单向链接法,可以作为是寻找法律适用三段论法律大前提的捷径,但其不是法律适用的最终判断方法,适用法律的最终判断方法,是多向链接法。
2. 必须检验原则。通过单向链接法找到的法律大前提,必须接受多向锁定法的最终判断,如果无法通过多向锁定的最终判断,则仍需另行寻找法律大前提。
(作者授权)